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08]236号
【颁布时间】 2008-10-17
【实施时间】 2008-10-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02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关于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衣被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日前关于全国要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御寒衣被的指示,切实帮助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安全过冬,根据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衣被活动的通知》(闽民救明电〔2008〕62号)精神,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制定了《关于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衣被活动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衣被活动的方案
  
  (厦门市委宣传部、厦门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日前关于全国要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御寒衣被的指示,切实帮助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安全过冬,根据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衣被活动的通知》(闽民救明电〔2008〕62号)精神,今年10月将组织开展全市“送温暖、献爱心”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衣被活动。现就我市开展捐赠活动安排如下:
  
  一、活动主题
  
  今年“送温暖、献爱心”救灾捐赠活动以“捐赠衣被,温暖灾区”为主题,充分发挥各级党政机关干部和共产党员的带头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弘扬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捐赠过冬衣服2万件,棉被(毛毯)2万床;也可捐款,捐款直接支援灾区用于受灾群众解决过冬御寒问题。
  
  二、时间安排
  
  (一)10月20日前,各单位进行动员部署;
  
  (二)10月20日至26日,接收捐赠时间;
  
  (三)10月27日至30日,捐赠活动结束,捐赠款物发往灾区。
  
  三、组织形式
  
  (一)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捐赠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捐赠衣被的收集、整理、运输和统计、上报、公示工作。
  
  1、市民政局成立捐赠接收组,负责接收市直各部门和驻厦部队的捐赠款物。市民政局捐赠衣被接收点:厦门市救助管理站(地址:禾山路645号,电话:5523285),捐款接收点:厦门市民政局(地址:文园路101号五楼财务中心,电话:2079347,2059427,开户行:建设银行文园支行,帐号:35101588001050000630)
  
  2、各区民政局成立捐赠接收组,负责接收辖区内的捐赠款物。
  
  3、捐赠款物统一由市民政局组织发往四川彭州灾区,对口支援龙门山镇、白鹿镇、天彭镇、致和镇。
  
  (二)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捐赠活动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地震灾区群众的关怀,宣传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广大人民群众“送温暖、献爱心”的感人事迹,营造人人关心灾区群众的氛围,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捐赠活动,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四、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这次"送温暖、献爱心"捐赠衣被活动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加强领导和组织实施,并采取必要措施把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同志,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捐赠,起到表率作用。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动员部署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迅速掀起捐赠热朝,让灾区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各界的关爱,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三)活动坚持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这次捐赠活动以捐赠新衣被(新棉被、毛毯、新棉衣、大衣、羽绒服等)为主,也可以捐款。
  
  (四)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意见》(国办发〔2008〕51号)以及《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35号令)有关要求,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管理。接收捐赠款物要专人负责,逐项清点,登记造册,认真保管,确保捐赠款物不出问题。
  
  (五)请各区及时报告工作动态,并于11月10日前将活动小结和这次捐赠统计数据报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