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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两国在艺术、文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根据两国政府文化协定第十一条规定,特签署一九九八年、一九九九年和二○○○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艺术、文化 1.毛方于一九九八年派一政府文化代表团访华; 2.中方于一九九八年派一政府文化代表团访毛; 3.中方于一九九八年派一艺术团访毛; 4.毛方于一九九八年派一艺术团访华; 5.毛方参加在华举办的中国美术年非洲精品展; 6.中方于一九九九年在毛举办中国绘画、雕塑和工艺展; 7.中方于二○○○年在毛举办中国电影节,具体事宜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8.双方互派文化管理人员和手工艺家访问、考察; 9.双方互换并推广广播电视节目、书刊和其它出版物; 10.中方在保存和保护档案及绘画作品方面给予毛方帮助; 11.双方探讨在文化艺术领域内进行合作、研究的可能性。 费用 1.本执行计划各项目中的双方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用; 2.双方相互举办的展览,由派遣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展品的安全以及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其他事项 1.执行本计划交流项目的细节,由双方另行商定。 2.在执行本计划的过程中,如需增减项目或出现任何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执行计划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孙家正 曾繁兴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