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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8-04-29
【实施时间】 1998-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0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沙特阿拉伯王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复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沙特阿拉伯王国大使馆向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致意,并谨告知收到外交部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第120/1/81/93号照会,内容如下:
  
  “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沙特阿拉伯王国大使馆致意。
  
  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政治事务次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司长于回历一四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即公历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在利雅得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举行会谈,强调了促进和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并就沙特阿拉伯王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事宜进行商谈。
  
  会谈原则同意下列条款作为两国政府就沙特阿拉伯王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协议的基础,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领区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此前,经澳葡政府同意,沙特阿拉伯王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可兼管澳门领事事务。
  
  第二条 沙特阿拉伯王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工作人员以七人为限。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沙特阿拉伯王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第四条 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妥善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外交部希望大使馆复照确认上述内容。如蒙同意,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沙特阿拉伯王国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大使馆谨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沙特阿拉伯王国大使馆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于利雅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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