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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8-04-29
【实施时间】 1998-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0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设立领事办公室的换文


  
(一)老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确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相互设立领事办公室问题达成如下谅解:
  
  一、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孟赛市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大使馆驻孟赛领事办公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景洪市设立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昆明总领事馆驻景洪领事办公室。
  
  三、双方将根据各自的有关法律规定,为对方领事办公室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和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惯例,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谅解,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日于北京

  
  
(二)中方复照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八年四月二日N.54/98/ALC号照会,内容如下:(中方复照内容同老方来照,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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