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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 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切实改变多层执法的状况,按区域设置行政执法机构并实行属地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主要在县、市设置。 三、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审批程序 (一)县级审批程序 各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审批程序,由县人民政府结合机构改革的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审批程序为: 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由城建部门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县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编制机构商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正式行文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备案。 (二)州级部门审批程序 实行部门内部综合行政执法的交通、文化、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参照省级主管部门的做法,由州级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经州政府法制局、州编办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切实加强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到对现行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和有关部门行政权力的重新配置,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在2008年年底以前成立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办事机构和人员。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县、市机构改革相结合,尽快启动,抓紧推进。已经准备或者正在准备实施的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尽快推开。 我州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州政府法制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工作由州和县、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各县、市各部门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州政府法制局。 未按要求完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县、市和部门,将严格按规定进行问责。 附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二OO八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决定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二、行使规划管理、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市区内对于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制造影响周围工作和居民生活的噪声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在集贸市场之外城区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兜售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主干道和车行道除外)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牲畜定点屠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