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删除公约标题中的缩写词“Inmarsat”。 删除前言第(3)和(4)段。 前言第(5)段由下文代替,作为第(3)段: 决定,为达到此目的,通过现有最先进的适当空间技术,为了所有国家电信使用者的利益,按照最有效和最公平地利用无线电频谱和卫星轨道的原则,继续尽可能地提供最有效、最经济的设施, 删除前言第(6)和(7)段。 前言第(4)、(5)、(6)、(7)、(8)和(9)段由下列新增条文代替: 认识到,国际移动卫星组织根据其最初的宗旨,已经为海上通信提供了全球移动卫星通信系统,包括经不断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经不断修正的国际电信联盟章程与公约中无线电规则规定的遇险和人命安全通信能力,以满足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的无线电通信需求, 忆及本组织已将其最初的宗旨扩展至提供航空和陆地移动卫星通信,包括用于空中交通管理和飞机操作控制(航空安全服务)的航空卫星通信,并提供无线电定位服务, 承认移动卫星服务中激烈的竞争使Inmarsat卫星系统有必要通过第一条定义的公司进行运作,使之保持商业活力,并作为一条基本原则,确保为GMDSS之目的继续提供海事卫星遇险和安全通信服务, 表明本公司将遵循其它一些基本原则,即,以国家为基础的一视同仁;只为和平目的;寻求为所有需要移动卫星通信的地区提供服务;和公平竞争, 注意到,本公司应参照公认的商务原则,在良好的经济和财务基础上运作, 确认需要政府间的监督以确保本公司履行其提供GMDSS服务的义务并遵守其它基本原则; 第1条一定义由下文代替: 第1条定义 就本公约而言: (a)“本组织”系指根据第2条建立的政府间组织。 (b)“本公司”系指根据国家法律建立的并通过它运作In-marsat卫星系统的一个或多个法人实体。 (c)“当事国”系指本公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 (d)“公共服务协议”系指第4(1)条提及的本公司和本组织间达成的协议。 (e)“GMDSS”系指由国际海事组织建立的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 第2条-国际移动卫星组织的建立,由下列新标题和条文代替: 第2条 本组织的建立 兹建立国际移动卫星组织,以下称“本组织”。 第3条-宗旨,由下文代替: 第3条宗旨 本组织的宗旨是确保本公司遵守本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即: (a)确保继续提供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卫星通信服务,特别是那些经不断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不断修正的国际电信联盟章程与公约中无线电规则规定的与GMDSS有关的服务; (b)在国家的基础上无歧视地提供服务; (c)仅为和平目的服务; (d)寻求向所有需要移动卫星通信的地区提供服务,对发展中国家边远和农村地区给予充分的考虑; (e)依据所有适用的法律和规定,按公平竞争的方式运营。 删除下列条文: 第4条当事国与其所指定的实体之间的关系 第5条本组织的经营和财务原则 第6条空间段的提供 第7条接入空间段 第8条其它空间段 新增第4条如下: 第4条基本原则的履行 (1)经大会批准,本组织应和公司达成公共服务协议和其它类似的必要安排,以使本组织能监督并确保本公司遵守第3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并履行本公约的其它条款。 (2)在其境内设立公司总部的任何当事国应根据本国法律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以使公司能继续提供GMDSS服务并遵守第3条所述的其它基本原则。 第9条-机构,被重新编为新第5条。 删除新第5条的(b)和(c)款,增加新第5条(b)款: (b)以干事为首的秘书处。 第10条-大会组成及会议,被重新编为新第6条。 新第6条(2)款由下文代替,并新增第(3)款: (2)大会的例会应每两年举行一次。特别会议应在三分之一以上的当事国或干事的要求下或按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 (3)不论会议在何处举行,所有当事国有权出席和参加会议。任何会议东道国所作的安排要符合此规定。 第11条-大会-程序,被重新编为第7条。 第12条-大会-职能,被重新编为新第8条并由下文代替: 第8条大会-职能 大会的职能是: (a)审议和审查本组织的宗旨、总体政策、长期目标及与第3条规定的基本原则相关的本公司活动并考虑本公司就此提出的任何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