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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8-04-24
【实施时间】 1998-04-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0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几内亚比绍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同意:
  
  第一条 根据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几比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八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各一名)赴几内亚比绍进行医疗工作。具体人员科别见附件。
  
  第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几内亚比绍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2、涉及到诉讼的医疗事务,如进行法医检查,不包括在中国医疗队开展的活动之内。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卡松果市的布奥塔·纳凡尚纳医院开展工作。
  
  第四条 
  
  1、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设备、医院用家具、医疗器材、药品、敷料、缝线和化学试剂由几比方供应和安排。
  
  2、中方向几比方每年赠送30万(300000)元人民币的药品和设备,并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以保证其有效的工作。
  
  3、本条第二款所述药品和设备,以及中国医疗队队员个人物品,由中方负责运至比绍港;几比方负责办理所需一切海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税款,并办理几内亚比绍境内的运输。
  
  第五条 
  
  1、几比方免费向中国医疗队提供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和电费用。
  
  2、中方负责中国医疗队的交通工具(包括燃料及维修),中方负责支付中国医疗队队员中国至几内亚比绍的往返国际旅费。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在几内亚比绍工作期间,几比方免除其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完成任务所需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享有双方规定的每周休息日和国家节假日。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应尊重几内亚比绍的现行法律,以及几内亚比绍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协定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1、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抵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2、中国医疗队工作两年期满回国。几比方应在工作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书面提出中国医疗队延期工作的要求,经友好协商后,双方另签新的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王陇德                  席尔瓦
  
  附件: 人员科别名单
  
  放射科医生1名
  
  内科医生2名
  
  妇产科医生2名
  
  外科医生2名
  
  眼科医生1名
  
  针灸科医生1名
  
  口腔科医生1名
  
  小儿科医生2名
  
  药剂师1名
  
  麻醉师1名
  
  主管护师1名
  
  检验师1名
  
  翻译1名
  
  厨师1名
  
  共计1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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