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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纪发[2008]18号
【颁布时间】 2008-10-16
【实施时间】 2008-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04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现将《关于在全省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与省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
  
  
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厅
  
  2008年10月16日

  
  
关于在全省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2008年10月16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运作程序,完善监督措施,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一、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农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多发领域,抓住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就抓住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推行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一次深刻变革,通过健全“三资”规范运作机制,能够科学、合理地规范农村经济事务管理,有助于铲除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腐败的土壤,起到预防腐败的关键作用。
  
  二、指导思想
  
  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公开、为民、务实原则,切实尊重和维护农民群众民主权利。通过实施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健全“三资”规范运作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发生,为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组织形式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是指在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各行政村(含社区,下同)与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在代理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的银行账户,由服务中心对农村集体“三资”实行统一管理。
  
  为配合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开展,全省各乡镇要以财政所等为基础,成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做到人员、经费到位,办公场地、设施齐全,管理规范、监管有力。中心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会计由具备中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所需办公经费由县、乡两级财政支付。
  
  “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按照“一村一账”方式进行分户核算管理,建立统一的行政村集体“三资”台账,对各村“三资”进行代理服务。“三资”台账的保管、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并逐步纳入电算化管理。各村根据“三资”的使用变动情况,及时到“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台账变更调整,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为方便工作,各地可以根据各行政村实际情况,核定备用金额度,由报账员定期到“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并领取备用金。
  
  四、方法步骤
  
  (一)完善代理程序,签署委托协议。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在“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对行政村的“三资”实行委托代理服务,必须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各村要召开村民(或居民,下同)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就是否将“三资”委托代理作出决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三资”委托代理后,由该村两委与所在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签署委托协议。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后,各行政村取消会计和出纳,只设一名报账员,负责报账和村“三资”日常管理工作。报账员由村两委提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产生,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不得兼任报账员。报账员若不是村干部,根据各村经济状况给予一定补贴。
  
  (二)澄清“三资”底数,建立“三资”台账。各行政村要对本村的“三资”进行摸底、登记、审核、造册,并接受村民代表、党员代表监督、核实,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布。根据村民提出的意见修改补充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的实有“三资”,建立台账,同时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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