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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纪发[2008]18号
【颁布时间】 2008-10-16
【实施时间】 2008-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04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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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规范“三资”处理权限、程序。由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两委资金支出权限,并由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超出该权限的大额度资金支出需要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核。行政村各项支出必须注明用途由经手人签字,经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签字)并签署意见,再经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联签并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定后方能入账。
  
  村级集体投资项目和资产、资源处置要采取公开竞价、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各地要本着依法、实用、简便的原则,根据村级集体投资项目和资产、资源处置涉及金额的大小,分别制定具体的操作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各村组所有经济活动必须签订正式、规范的合同,不能以口头协定、个人协议等形式代替。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必须至少提前3天向村民告知,实行公开竞价,否则签订的合同视为无效。各行政村拟签订的合同必须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签订正式合同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严格管理
  
  (一)支出入账要严格把关。“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于财务票据入账要做到“五不入账”:即没有经手人签字的不入账,未经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并签署意见的不入账,未经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联签的不入账,应当经过村两委研究而没有研究的不入账,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开支不入账。“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对村两委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情况进行核实把关,并将会议记录等有关资料备份留存,连同支出票据一起入账。
  
  (二)农村集体收入要及时足额入账。农村集体取得的各项资金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监管,深入村组核查有关经济往来账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资产、资源变动情况要及时入账。“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村级集体投资项目招投标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情况的动态监管,审查公开竞价、招投标程序是否按规定进行,结果是否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入账时,应当留存会议记录和相关合同等资料备案。
  
  (四)定期公开“三资”管理使用情况。“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至少每季度汇总一次行政村“三资”管理使用情况,出具书面材料并加盖“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印章后交由各村向群众公布。村民有权到“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查询本村组“三资”管理使用情况,“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不得拒绝。
  
  (五)动态监管,定期核查“三资”管理使用情况。“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对农村集体“三资”实行动态监督,定期核查。每年应至少对所代理的行政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全面检查一次,防止“三资”变动隐瞒不报等情况发生。
  
  六、加强领导
  
  乡镇党委、政府要明确责任,抓好落实。重点检查行政村“三资”底数是否澄清,是否存在隐瞒、坐支、挪用、私分集体收入,村级集体投资项目招投标和资产、资源处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并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乡镇要向行政村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避免在农村经济合同签订中出现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等问题,防止集体利益受损。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进一步发挥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关键作用,加强督促检查和具体指导,对“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要严肃查处侵占农村集体“三资”案件,以及在农村集体出资的工程项目建设、物资设备采购,集体资产出让、租赁、承包、产权交易,集体所有土地、山林、矿产、水面、滩涂开发利用等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权钱交易案件。
  
  各省辖市党委、政府、纪委要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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