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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之间的友好情谊和医疗卫生领域的合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为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马方)派遣由三十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翻译和厨师)赴马达加斯加从事医疗工作。每两年轮换一次(专业和人数见附件)。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马达加斯加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马方开展医务工作(不承担法医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马义奇医院、昂布翁贝医院、瓦图曼德里医院和桑巴瓦医院。 第四条 中方负责: 1、向马方赠送部分药品、器械、中成药和针灸器具,供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所在医院对中方提供的药品应实行低价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医疗队与院方制定,报马卫生部批准后执行。此收费办法从第十二批中国医疗队开始实行。所收费用的百分之三十用于医院的发展建设,另百分之七十用于从中国再购药械。 2、持续、定期向马方传授外科、针灸和麻醉知识。 3、中方还承担: ①将上述赠送物资运至塔马塔夫港; ②中国医疗队员赴马达加斯加的国际旅费; ③中国医疗队员在马达加斯加工作期间的工资。 第五条 马方负责: 1、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制剂用品和药品; 2、免除中方赠送的上述医疗药械的海关税等一切间接税款,办理它们运抵塔马塔夫港后的报关、提货和在马达加斯加境内的运输事宜。 3、马方还承担: ①中国医疗队员在马期间的人身事故保险费; ②住宿费(包括每人一间住房、水电、家具、厨房用具、卫生设备、柴油发电机组及所需燃料); ③在马达加斯加境内的交通费(包括车辆及其保险、维修、更新、燃料等其他事宜)和旅差费; ④办公费; ⑤医疗费; ⑥中国医疗队员回国的国际旅费,包括机票、每人四十公斤超重行李费和途中航空公司不负担费用情况下所发生的费用; ⑦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等级与每月各级金额如下: 一级:队长、主任和副主任医师420,000马法郎 二级:主治医师364,000马法郎 三级:医师和翻译336,000马法郎 四级:厨师294,000马法郎 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由马方按月拨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如当地生活费指数或马法郎币值与国际可兑换货币相比有所变动,马方支付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同时将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马达加斯加工作期间,马方免除他们的各项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马达加斯加期间享有中方和马方规定的节假日,他们工作满十一个月后即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如因工作需要,可累计享受休假。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马期间应遵守马方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尊重马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二000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届时,马方如需续签,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双方再行协商。 现驻马的第十一批中国医疗队到一九九八年七月底完成任务。他们的生活费自签字之日起按本议定书第六条执行。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三日在塔那那利佛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 驻马达加斯加共和国 卫生部长 特命全权大使 拉钦芭扎菲玛埃法· 马志学 拉汉塔拉劳·昂里埃特 附件 人员科别 马义奇医院:12人 队长兼内科01人 妇产科01人 五官科01人 针灸科01人 内科01人 药剂室01人 外科02人 麻醉科01人 翻译01人 化验室01人 厨师01人 瓦图曼德里医院:04人 妇产科01人 外科01人 针灸科01人 麻醉科01人 昂布翁贝医院:06人 外科01人 内科01人 药剂室01人 麻醉科01人 妇产科01人 针灸科01人 桑巴瓦医院:08人 妇产科01人 外科01人 五官科01人 麻醉科01人 针灸科01人 药剂室01人 翻译01人 厨师01人 总计:30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