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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通化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政发[2008]16号
【颁布时间】 2008-10-16
【实施时间】 2008-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04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低空大气污染防治的意见

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护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区低空大气污染防治提出如下意见:
  
  一、油烟污染防治
  
  市区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的饮食娱乐服务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配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有涉及污染项目的,要按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治理后的饮食服务业户所排放的油烟要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的要求,市、区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分别对所管辖的饮食业户下达《饮食业油烟限期整改通知》,并按职责分工监督实施,治理达标验收合格后,由环保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者,不发放《排污许可证》。(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东昌区、二道江区政府)
  
  二、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
  
  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把车辆年检关,把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作为车辆年检的硬性指标,对尾气超标的车辆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坚决做到超标的车辆不准上路、不予发放年检合格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坚决实行强制报废,确保新车落籍车辆尾气排放全部符合国家标准。对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由公安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加强进入市区农用机动车的管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三、运输车辆扬尘污染防治
  
  运输车辆不采取防尘措施在运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扬尘,属无组织排放,对低空污染较大。特别是二道江区,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比较严重。采用敞篷车运输时,必须将车上物料用篷布遮盖严实,防止物料飘失,在运输过程中产生扬尘,从而减少扬尘对市区空气环境造成的污染。(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四、建筑工地污染防治
  
  施工单位要设立专(兼)职环保管理员,对施工扬尘污染监督管理,建立防治施工扬尘污染的管理制度;施工场地定时实施喷雾压尘作业;施工场地堆放的渣土要及时清洁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要覆盖封闭,严禁高空抛洒建筑垃圾;防止运输过程中的遗撒。(责任单位:市建委、交通局)
  
  五、城市绿化及道路硬化
  
  城市绿化要坚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与环境治理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绿化建设要与地上地下各种设施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规划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遵循管道、线路、交通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统筹科学规划。单位和居住小区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硬化的,要进行绿化、硬化。在规划区内,凡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建设部门明确责任,限期绿化。(责任单位:市建委、规划局)
  
  六、市区周山治理
  
  对市区周山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水源地保护工程,对水源地进行生态修复;加强水土保护和植树造林工程;通过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等措施扩大森林覆盖面积,巩固山林土壤,减少并防止泥石流和山体滑坡现象的发生;开展黑土地保护工程,改造坡耕地,减少黑土地流失。(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建委,东昌区、二道江区政府)
  
  
二OO八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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