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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8-04-03
【实施时间】 1998-04-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0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关于中法相互增设总领馆协议备案函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法方在武汉设立总领事馆、中方保留在法增设一总领事馆权利的换文已由中国外交部与法国驻华大使馆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三日在北京完成。现将中方照会副本及法方照会译文各一份送上,请予备案。
  
  附件:
中法相互增设总领馆协议备案函
  
   (〔98〕部领二字第36号)

  
  
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双方相互增设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在武汉设立一个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湖北省、湖南省和江西省。
  
  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法兰西共和国再设立一个总领事馆。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两国政府将在各自的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日于北京

  
  附件:
(译文)第129号/A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法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一九九八年四月三日第36号照会,其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双方相互增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在武汉设立一个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湖北省、湖南省和江西省。
  
  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法兰西共和国再设立一个总领事馆。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两国政府将在各自的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法国驻华大使馆谨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协议。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日第36号照会和本照会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即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法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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