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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进一步深化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1.深化采矿秩序整顿。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和环保等部门要通力合作,扎实推进资源整合,依靠技术进步,加强规范化管理,提升企业规模和安全生产水平。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坚决关闭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关闭之后又擅自非法恢复生产的,要严肃查处,严防死灰复燃。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范。所有矿山企业要做到开采正规、系统完善、技术先进、工艺达标、作业规范、管理严格。要严格落实爆破作业和火工品管理制度,严防爆破和冒顶片帮事故;加大对采空区隐患治理,摸清采空区、废弃井积水以及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导水构造的状况,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防火灾、排水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坚决防止事故发生。 3.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各县市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许可制度,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重点监控,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尽快查明事故性质和原因,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依法严厉打击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事故,并认真核查处理;要针对每一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完善安全监管措施。 4.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加大煤矿瓦斯治理力度,继续整顿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巩固发展煤矿安全“两个攻坚战”成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检查内容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尾矿库安全设计与建设施工情况。 2.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核准或审批以及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3.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情况,对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超期服役等隐患的整改情况。 4.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情况;四级以上尾矿坝是否设置了坝体位移观测设施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5.库区内存在从事爆破作业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隐患整改情况。 6.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7.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 8.安全投入情况。 9.应急预案制订、演练情况以及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储备情况。 10.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 11.尾矿库对下游和周边的居民、铁路、公路、水源地安全的影响情况和监控、治理情况。 (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贯彻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有关法规政策情况。 2.尾矿库监管力量的配置情况,尾矿库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3.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 4.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已经查出的重大隐患和问题整改治理落实情况。 5.打击取缔非法尾矿库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尾矿库情况。 6.尾矿库下游居民、饮用水源地、重要设施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7.尾矿库安全监管情况,包括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核准或审批,尾矿库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等情况。 8.尾矿库联合执法情况,包括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五、检查方法 (一)企业全面自查。尾矿库企业要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地自查。技术力量强的企业可组织内部专业力量进行全面排查,技术力量弱的企业要依靠中介机构、聘请专家协助进行全面排查。 (二)各县市组织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地区尾矿库安全检查工作,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全面检查有关部门和尾矿库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开展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