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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8-03-01
【实施时间】 1999-01-01
【法规编号】 150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立特里亚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九、二○○○、二○○一年执行计划


  为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立特里亚国政府间的文化关系,根据一九九四年四月四日在北京签署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缔约双方商定一九九九年至二○○一年文化、艺术和教育领域的计划如下:
  
  第一条 文化
  
  1、双方将互派一个文化代表团(3-5人)到对方国家访问,为期一周左右。
  
  2、双方将互派一个由二十人左右组成的表演艺术团到对方国家访演,为期十天。
  
  3、双方将互派一艺术展览到对方国家展出十天左右,随展一至二人。
  
  第二条 教育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下述教育领域中的合作与交流:
  
  4、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进行学术交流合作;
  
  5、双方互派代表团访问,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6、双方鼓励教育专家的互访;
  
  7、中方每学年单方面向厄方提供5个奖学金名额,用于招收研究生、进修生、奖学金的提供办法,将按中国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8、双方鼓励两国在文化遗产和博物馆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将由双方有关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9、双方鼓励两国开展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领域里的交流与合作,包括互换记者、信息和资料,具体事宜将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第四条 其它规定
  
  10、执行本计划的细节将由派出方提前一个月通过外交途径确定并通知对方。行期、航班号、抵离日期等将提前至少三天通知对方。
  
  11、在执行本计划的过程中,如需修改项目或出现任何问题,将由双方主管部门友好协商解决。
  
  12、有效期到后,本计划中的未完成项目仍继续有效。
  
  第五条 财务条款13、派出方负担本执行计划中规定的互访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零用费和紧急情况下的医疗费用。
  
  14、送展方负担本执行计划中规定的有关展览的往返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场地安排、宣传和展品安全所需费用。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双方政府授权本国代表在本执行计划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厄立特里亚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刘森                 奥斯曼·萨靳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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