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08]43号
【颁布时间】 2008-10-14
【实施时间】 2008-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06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汶川地震灾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汶川地震灾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意见
  
  “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灾区房屋建筑及基础设施严重损毁,产生了大量建筑废弃物。为做好地震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减少建筑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省委九届四次、五次会议精神,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以提高利用效率为目标,充分发挥政策的扶持和引导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实现地震灾后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和再利用。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底前完成地震灾后建筑废弃物的清理、回收工作,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处置率达100%。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灾后恢复重建和长期发展规划要求,结合地震灾后建筑废弃物总量及分布状况,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筑废弃物处理项目,充分发挥现有垃圾处理场(厂)的产能。
  
  (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全省统一部署,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指导,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纳入当地政府目标管理。
  
  (三)政策扶持,市场引导。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等各类政策措施,支持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生产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充分发挥市场引导作用,鼓励和引导境内外企业以资金、技术、设备等方式参与建筑废弃物处理项目。
  
  三、扶持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灾后恢复重建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同时结合我省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实际,进一步明确以下政策措施。
  
  (一)财政资助政策。对新建和扩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经省、市(州)
  
  相关部门认定后,在3年内分别由省和所在市(州)按照投资贷款利息额给予一定比例贷款贴息。
  
  3年内将省、市(州)墙改基金留存的30%专项用于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墙板、空心砌块、非烧结砖等企业补助。
  
  对符合国家、省有关资金政策,年处理建筑废弃物能力达到40万吨以上的项目,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省工业发展资金安排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并作为循环经济项目向国家申请专项补助。
  
  (二)税费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参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企业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具体实施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执行;利用废弃物从事建筑材料生产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即对其产品的销售收入依规实行减计;对专项用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凡符合国家关于灾后恢复重建税收优惠政策和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均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用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规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
  
  (三)金融政策。开启绿色信贷通道。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专项信贷需求,实行灵活的贷款方式。各商业银行要制订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信贷支持计划,从信贷总量、信贷资金和授信审查等方面优先支持,简化贷款流程。
  
  (四)价格政策。按我省对水泥出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的原则,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所需水泥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生产用水执行最优惠价格;在国家认定的39个极重和重灾县(市、区)范围,执行灾区优惠电价政策;减免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各环节所涉及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灾区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通行费;制定有利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生产的销售价格政策。
  
  (五)土地政策。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用地可纳入“绿色通道”快速审批。在2011年6月30日前,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政府确定使用空闲集体土地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