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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08]43号
【颁布时间】 2008-10-14
【实施时间】 2008-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06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六)“以工代赈”政策。采用以工代赈方式清运建筑废弃物,劳务报酬由所在市(州)给予补助。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地震灾区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纳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总体方案,切实抓紧抓好。各地震灾区要建立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协调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部署、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制订实施本地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规划等工作。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经委、建设等部门要做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实施规划和工作方案,最大限度整合现有资源,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质监、经委、建设等部门要尽快制定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相关技术标准。交通、铁路、建设等部门要在公路、铁路、建筑及市政建设等领域大力推广和应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卫生、环保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利用建筑废弃物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投入力量,组织开展技术攻关,为及时消纳建筑废弃物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建筑废弃物处理项目的初步设计需报省建设厅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分类指导,合理利用。各级政府要对建筑废弃物集中的城镇和建筑废弃物分散的农村实行分类指导、分别处理,并采取相关措施促使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中优先使用。城镇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一是简单分检后将废旧金属、木质材料和部分砖瓦直接回收和利用;二是将废混凝土、碎砖瓦等进行简单分选破碎后用作路基和建筑基础回填材料;三是将建筑废弃物进行碾磨加工,生产空心砌块、非烧结标砖、路沿石等硅酸盐复合材料;四是对灾情严重、废墟成分复杂、处理成本高、对环境危害大、总体利用价值低的建筑废弃物,可采用无害化固封处理;五是对利用难度大、利用价值低的建筑废弃物,可以进行填埋处理。农村建筑废弃物实行分散处理的基本原则,主要处理方式为破碎后用作建筑基础和道路基础的回填材料,不得随意倾倒。
  
  (四)强化监管,确保安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建筑废弃物处理各个环节的监管,相关企业必须按规定具备相应资质,以确保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安全、有序。对含有生物性污染源、放射性污染源、传染性污染源和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废弃物,须在相关部门配合和指导下进行分检、单独转运和处理利用。对遇难者遗骸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五)深入宣传,积极引导。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不仅可以消纳地震产生的废弃物,而且可以节约土地,有利于环境保护,是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具体体现。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浓厚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重大意义。引导企业和用户积极应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全社会形成“节约有限资源,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美好家园”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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