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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2008]78号
【颁布时间】 2008-10-14
【实施时间】 2008-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06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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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区要统一思想,党政负责人要亲自挂帅,要层层落实责任,要结合产业平台建设,将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列入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严格目标管理和考核。
  
  (三)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涉及民生问题,各区要提高到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在改造中,要充分体现和落实侨务、低保、廉租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要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确保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序推进和社会和谐、稳定。
  
  (四)各区要组织力量对旧城区(城中村)违法建设进行整治,对乱搭乱建的,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同时要防止产生新的违法建设行为。
  
  (五)市发改部门要配合各区作好旧城区(城中村)改造融资工作;市规划部门要配合各区做好改造片区规划,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结构布局前提下,可适当提高规划容积率指标;市国土、房产部门要配合各区做好改造片区土地和房屋确权及过户手续办理工作; 市建设部门要配合各区做好改造片区安置房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六)各职能部门要创新机制、强化服务,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要积极主动支持和配合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要通过旧城区(城中村)改造,逐步完善城市功能、增强防灾能力、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居住环境,并配套落实政府应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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