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云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云政办发〔2007〕2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及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2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02)。 第四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环保部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办法、监测办法和核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3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政策规定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及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定)。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进展情况。每半年组织对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分别于每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考核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采取经常性督促检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常性检查采用明查与暗访的方式进行;定期考核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督查情况作为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第七条 每年7月底前,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对进展迟缓的县(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次年3月底前,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没有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 (一)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污染减排项目和淘汰后产能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完成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行政区域内发生3起以建设项目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未批擅自投入生产、超过试生产期限久拖不验造成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行政区域内发生2起以上违法偷排、直排及其他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造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行政区域内发现3起以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长期超标排放超过排污许可证限额或超总量排污的; (五)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不落实,已建成污水处理厂无故不运行或已建成的脱硫设施无故停运的; (六)不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由于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七)行政区域内发现“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没有及时组织取缔的: (八)行政区域内在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发生严重环境违法事件的。 第九条 建立污染减排考核奖励与问责制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作为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考核、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入政绩、年度考核以及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条 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对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县(区),优先安排有关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环评及信贷审批,并加大市级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 第十一条 对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