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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晋财资[2008]139号
【颁布时间】 2008-10-14
【实施时间】 2008-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06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民主党派机关。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包括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包括: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或同级之间的调拨;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转移;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因特殊事由批准的资产调拨以及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方式的资产调拨。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四)报废,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损,指单位资产发生货币资金损失、呆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对外捐赠,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长期闲置、低效运行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改变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国有资产单位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上述规定以外的资产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在批复后7日内将批复文件及汇总批复表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七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或有关专业人员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报送以下有关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处置资产公示材料;
  
  (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置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四)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或有关专业人员的鉴定意见;
  
  (五)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资产的,须提供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批文;
  
  (六)处置国有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还须提供:
  
  (1)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2)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的情况说明;
  
  (七)处置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须提供:资产损失调查报告、责任认定鉴定书、单位处理决定、保险理赔和责任人赔偿情况说明;处置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的,还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被投资单位或担保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文件或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债权或股权损失说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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