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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对外捐赠或无偿转让资产的,应提供捐赠或转让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保证职能履行影响的分析报告、决定捐赠或无偿转让的有关文件、受让方基本情况、捐赠或无偿转让协议等; (九)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及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条 国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申请批准后,要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资产单项评估价值超过20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其他处置资产也应尽量采取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90%,低于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省财政厅审批,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批复的国有资产处置文件,是处置单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也是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重新安排和配置资产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十五条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成立临时机构、举办大型活动等而购置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由主办单位在该项工作结束时提出处置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处置的毁损报废国有资产,由省财政实物库统一回收,集中处置。 省财政实物库回收的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及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场交易等方式公开处置,要努力实现被处置资产的最大收益。 省财政实物库集中处置的资产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省财政实物库处置报废国有资产时,要遵守国家有关环保的规定,处置的电子废弃物必须交与具有处理电子废弃物资质的企业。 第十八条 涉密国有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