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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德宏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德政发[2008]257号
【颁布时间】 2008-10-14
【实施时间】 2008-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07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电开发建设的决定

[接上页]

  (十七)重新公开竞价出售水电开发权的拍卖底价为经过州电力开发建设领导小组核实或评估的各收回电站已开展前期工作费用之和。拍卖的收益,除用于支付收回电站前期工作规费(保证金除外)和拍卖成本费用后的余额由州县市财政按各50%比例进行分配。
  
  六、水能资源开发权管理
  
  (十八)水能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垄断资源,严禁圈占资源不开发或者延长开发期,影响全州电力建设目标的实现。开发商开发建设电站必须先取得水能资源开发权。从2008年8月1日起,水电资源开发权一律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获取。获得水电资源开发权的开发业主的投资行为受法律的保护。
  
  (十九)开发商在取得开发权后一个月内必须向州电力开发建设领导小组提出建设计划,并及时交足10万元的质押金,待项目建成后质押金退还开发商;如一年未开工建设的或未能按计划组织实施的,由州政府收回开发权,质押金不予退回。
  
  七、简化审批程序,提高监管效率
  
  (二十)按照省政府部门职能分工,理顺部门职能。州经委承担电力行政管理职能;州水利局承担行业管理职能;电站建设项目由水利部门负责审查,由发改部门负责审批。
  
  (二十一)严格执行电站基本建设法规。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各项技术规范,注重项目设计、施工、技术安全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验收的原则,认真组织建设项目的单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确保水电建设和电力运行整体安全。全州新建电站必须按电站基本建设验收程序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和向发改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八、附则
  
  (二十二)本决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本州有关加快电力开发建设意见规定条款若与本决定内容冲突时以本决定内容为准。
  
  
德宏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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