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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徐政办发[2008]137号
【颁布时间】 2008-10-14
【实施时间】 2008-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08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更好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推进“法治徐州”、“和谐徐州”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发挥公证工作作用
  
  公证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制度,其职能是依法行使证明权,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公证将成为政府对经济、社会和行政行为实施合法有效监督管理的重要途径。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依法行政、执政为民意识,切实强化公证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坚持依法开展公证工作
  
  (一)凡涉及以下行政行为及相关民事、经济活动,行政机关应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或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公证: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合同和拍卖、公开竞价活动;
  
  2.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
  
  3.建设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及合同;
  
  4.物权登记前,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行为,如买卖、继承、赠与、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等;
  
  5.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
  
  6.行政机关比较重大的经济活动;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管理过程中涉及下列经济、民事活动时,应当鼓励、引导相关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或抵(质)押登记:
  
  1.金融机构与贷款人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贷款和担保合同;
  
  2.农村荒地、荒山、荒滩、水塘等承包、转包;
  
  3.城镇房屋的买卖、抵押;
  
  4.商品房的预售、出售、出租、抵押;
  
  5.国有企业的兼并、联营、租赁和产权转让;
  
  6.非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登记及其他权利的质押登记;
  
  7.当事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其他财产办理的抵押登记;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为便利公证申办,相关部门应及时、准确地为公证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1.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就公民的亲属关系、婚姻状况、生存状况等事实情况出具证明;
  
  2.公安部门应就公民的出生、生存、死亡、亲属关系、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事实情况出具证明;
  
  3.民政部门应就公民的婚姻状况、死亡、收养关系等事实情况出具证明;
  
  4.教育、医疗、房屋管理及其他各部门、单位应就公民的学历、学位、出生、精神状态、死亡、身份、经历、职务、职称、亲属关系、财产状况等事实情况出具证明。
  
  (四)对应当公证的事项而未申请公证以致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三、努力保障公证工作健康发展
  
  司法行政部门是主管公证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要努力构建公证行业诚信保障体系,促进公证人员诚信执业;坚持不懈开展公证执业素质培养和教育,提高公证人员执业能力;引导公证机构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扩大公证法律服务覆盖面;加强公证工作宣传,促进社会主体自觉运用公证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公证执业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维护公证法律服务的正常秩序。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机构的协调配合,积极支持公证机构依法履行职务,保障公证人员合法权益,共同推动公证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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