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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颁布时间】 1993-12-29
【实施时间】 1994-07-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150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接上页]

  第一百零八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九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设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本法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三条有关不得担任董事、经理的规定以及董事、经理义务、责任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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