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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8]58号
【颁布时间】 2008-10-13
【实施时间】 2008-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08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长春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生物医药)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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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拓宽营销渠道,提高国际市场营销水平。在充分利用现有销售渠道的基础上,引导企业在国际市场构建自己的营销网络,努力抢占终端市场,减少中间环节,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加快实施医药产业“走出去”战略。鼓励医药企业以参股控股、并购、租赁、境外上市、设立研发中心等方式进入国际市场。鼓励医药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业务,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四、加强政策扶持,鼓励医药企业出口
  
  为了促进我市医药产业的快速发展,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的建设工作,认真落实鼓励医药企业出口的优惠政策。
  
  (一)加强本级财政的资金支持。对于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国家发挥财政资金、中央外贸发展资金和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及导向作用,每家基地将配套资金200万元。按照商务部要求,地方财政资金应按1:1比例配套,市级财政配套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鼓励医药企业境外参展。对属于财政部、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发〔2000〕467号)支持范围的企业到国外参展的,申请给予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对于不属于上述支持范围的企业到国外参展的,市政府通过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给予50%的摊位费补贴。
  
  (三)市政府对医药企业出口给予鼓励。对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医药企业奖励3万元人民币;对年出口200万美元以上的医药企业奖励5万元人民币;对年出口500万美元以上的医药企业奖励8万元人民币;对年出口1000万(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医药企业奖励12万元人民币。
  
  (四)建立长春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生物医药)试验检测服务中心,借助我市目前试验检测方面的优势,以打造服务全国的大型试验检测基地为目标,为我市医药重点产品的研发、销售等提供检测、试验服务。对基地试验检测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检测、试验等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由市财政解决。
  
  (五)建立面向中小医药企业的科技信息服务及国际市场信息的电子商务平台。
  
  (六)支持医药企业充分利用国家鼓励医药出口的优惠政策。各部门要优先将医药企业的发展项目列为“国家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项目”。
  
  (七)鼓励机关干部到医药企业工作。根据医药企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由组织选派到医药企业工作的机关干部,3年内保留级别和编制,工龄继续计算,享受机关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八)积极引进医药专业人才。鼓励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到长春市医药企业任职或兼职,也可以技术入股、投资等形式创办、领办、独资或合资、合办各类经济实体或研究开发机构。对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给予注册资金、贷款、税收等优惠政策。
  
  (九)搞好业务培训,培养外贸专业人才。针对我市医药企业普遍缺乏外贸专业人才问题,市商务局要定期组织医药企业开展外贸出口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医药企业国际市场营销人员素质,为促进我市医药产品出口提供人才保证。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
  
  市政府成立长春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生物医药)领导小组,由市长崔杰任组长,副市长钱龙生、潘显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商务局、科技局、药监局、财政局、长春海关、吉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制定我市医药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制定主体培育规划;制定国际合作规划;制定促进我市医药出口的相关政策;指导医药出口基地办公室的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商务局,负责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生物医药)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市科技局、药监局、财政局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责出发,积极为企业服务,推进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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