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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10-13
【实施时间】 2008-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09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请本市企业加强出口收汇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2008年以来,受美次贷危机影响扩大、国际市场需求萎缩等影响,企业面临的出口收汇风险明显加大,部分地区出现了进口商拖欠货款、出口企业坏账增加、出口报损案件增长较快的情况。根据商务部有关文件精神,请相关企业在开展国际贸易过程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保障出口收汇安全,提高自身防范出口收汇风险的能力。外贸企业作为风险防范的主体,要主动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并着力加强以下四方面管理工作:
  
  一是要加强出口合同管理,完善合同责权条款,严格履行合同,避免对方以不符合同为由拒付货款。
  
  二是要加强对国外客户资信的了解,对老客户要及时掌握其商业信用、债务偿还能力等动态信息;对新客户可借助信用管理公司对客户信用度进行调查,避免盲目签单出口。
  
  三是尽可能选择信用证、银行保函等以银行信用作保证的、安全稳妥的贸易结算方式,及时清算货款,一旦发现外方有故意拖欠行为,要高度警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
  
  四是要积极运用出口信用保险等避险工具,保障出口收汇安全。
  
  各相关企业在出口收汇过程中如发生外方恶意拖欠、拒付货款、违约毁单、申请破产等情况,可及时向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外贸规划运行处、财务处反映。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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