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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十四号]
【颁布时间】 1993-10-31
【实施时间】 1993-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0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应当与其宗旨相一致。
  
  红十会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应当建立专项审查监督制度。
  
  红十字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每年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九八六年十月日内瓦国际红十字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中确立的人道性、公正性、中立性、独立性、志愿服务、统一性和普遍性七项基本原则。
  
  本法所称“日内瓦公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缔结的日内瓦四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本法所称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一九七七年六月八日缔结的《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和《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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