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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93-09-02
【实施时间】 1982-07-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50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修正)[失效]

[接上页]

  3.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未按期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4.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或付工程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 违反加工承揽合同的责任
  
  一、承揽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材料和物品损坏、灭失的,负责赔偿。
  
  2.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完成定作方交付的工作,应无偿进行修理、补足数量或者酌减报酬。如果工作成果有重大缺陷,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定作方的责任:
  
  1.未按时、按质、按量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造成工作延期的,负责赔偿损失。2.超过规定期限领取定作或修理的物品,应向承揽方给付逾期保管费。
  
  3.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一、承运方的责任: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2.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 短少、 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二、托运方的责任:
  
  1.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偿付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责任
  
  一、供电方的责任:
  
  供电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规定安全供电。因故限电,应事先通知用电方。如无正当理由限电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断电,应赔偿用电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用电方的责任:
  
  用电方要根据合同规定用电。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负荷用电或不能按规定时间用电时,应事先通知供电方。如无正当理由超负荷用电或不按规定时间用电,应偿付违约金。
  
  违反供用水合同、供用气合同的责任,可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仓储保管合同的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定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 易爆、 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2.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 违反财产租赁合同的责任
  
  一、承租方的责任:
  
  1.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2.擅自拆改房屋、设备、机具等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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