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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93-07-02
【实施时间】 1993-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1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熟悉宪法和法律,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委员长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每次会议由办公厅将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视察时不直接处理问题;所带工作人员要力求精干。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群众,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不准牟取不正当收益。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委员长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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