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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公字[2006]172号
【颁布时间】 2006-09-13
【实施时间】 2006-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12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制止和查处假冒台湾水果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台湾水果进入大陆市场销售以后,在一些地区出现了以非原产于台湾的水果假冒台湾水果进行销售的现象。主要有以下情况:一是台湾果农来到大陆承包果园,租赁土地,开垦荒地,用带来的台湾水果种子和栽培种植技术生产的水果,以台湾水果的名义在市场上销售。二是福建、广东、海南等地的一些果农引进台湾水果的种子和栽培种植技术生产的水果,由于水果的品质、形状、色泽与台湾水果相似,以台湾水果的名义进入市场销售。三是沿海省区一些水果生产者和经营者将本地生产的水果假冒台湾水果销售。这些现象,既影响了台湾水果的品牌形象,也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为了制止和查处假冒台湾水果行为,规范水果市场的交易秩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明确要求水果经营者不得将经营的台湾品种水果简称为台湾水果,应以“台湾产地水果”和“台湾品种水果”予以区别,并注明其产地。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水果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经营场所的检查。凡是销售非原产于台湾的水果,都要在包装物和价格标签上注明产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督促相关经营者建立专门的台湾水果经营台账,检查其进货渠道和进货凭证,对以非原产于台湾的水果假冒台湾水果进行销售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广告中对商品的产地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对违法广告行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台湾水果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00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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