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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58号
【颁布时间】 1992-04-03
【实施时间】 1992-10-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151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接上页]

  (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它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法律有关条文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四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条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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