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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52号
【颁布时间】 1991-09-04
【实施时间】 1991-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1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接上页]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
  
   犯罪分子的决定有关条款
  
  一、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
  
  3、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安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本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97刑法,自97刑法施行之日起,适用97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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