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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51号
【颁布时间】 1991-09-04
【实施时间】 1991-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1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接上页]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有关条款
  
  一、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
  6、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的,情节特别严重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
  
  第三十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本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97刑法,自97刑法施行之日起,适用97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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