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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8-02-17
【实施时间】 1998-0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1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关于中俄建立互贸区及简化俄公民签证手续协议的备案函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就建立互市贸易区及简化俄公民进入互贸区中方一侧手续事,已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在莫斯科以互换照会形式达成协议。现将中方照会副本和俄方照会正本影印件及译文送上,请予备案。
  
  附件:
中俄建立互贸区及简化俄公民签证手续协议的备案函
  
   (〔98〕部领二字第012号)
  

  
俄罗斯联邦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俄罗斯联邦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收到俄罗斯联邦外交部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第___号照会,内容如下:
  
  “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以俄罗斯联邦政府名义确认,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俄中经贸关系,促进边疆地区的经济繁荣,就简化俄罗斯联邦公民进入位于俄中国界线中方一侧的满洲里、黑河、绥芬河贸易综合体手续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在第一阶段,决定启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和俄罗斯联邦赤塔州后贝加尔斯克区之间距俄中国界线与铁路交汇处以东国界线中方一侧的满洲里贸易综合体。关于开设位于边界中方一侧的另外两个贸易综合体(黑河、绥芬河)以及位于边界俄方一侧的贸易综合体问题,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二、位于中国境内的满洲里贸易综合体,将设通道与俄罗斯联邦领土相联接。
  
  各方在贸易综合体国界线本方一侧的入口处设立海关、边防检查站和卫生检疫站。
  
  两国边境地区当局协助筹建海关、边防检查站和卫生检疫站,并采取措施维护贸易综合体的社会秩序。
  
  在通道设置前,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临时经后贝加尔斯克(俄罗斯)—满洲里(中国)公路口岸出入境。有关俄罗斯联邦公民进入中国一侧贸易综合体的技术性问题由双方边防检查机关和两国边境地区当局协商解决。
  
  三、俄罗斯联邦公民可凭有效出国护照,经海关和边防检查机关验讫后免办签证进入中方贸易综合体从事贸易活动,但不得进入该区以外的地方。
  
  四、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在中方一侧贸易综合体内建立委托(寄卖)商店。委托商店可代售俄罗斯联邦法人和自然人的商品,并为他们提供订货服务。
  
  五、进入中方一侧贸易综合体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规定。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收到复照之日起第三十一天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于北京

  
  附件:
(译文)一亚局第8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以俄罗斯联邦政府名义确认,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俄中经贸关系,促进边疆地区的经济繁荣,就简化俄罗斯联邦公民进入位于俄中国界线中方一侧的满洲里、黑河、绥芬河贸易综合体手续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在第一阶段,决定启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和俄罗斯联邦赤塔州后贝加尔斯克区之间距俄中国界线与铁路交汇处以东国界线中方一侧的满洲里贸易综合体。关于开设位于边界中方一侧的另外两个贸易综合体(黑河、绥芬河)以及位于边界俄方一侧的贸易综合体问题,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二、位于中国境内的满洲里贸易综合体,将设通道与俄罗斯联邦领土相联接。
  
  各方在贸易综合体国界线本方一侧的入口处设立海关、边防检查站和卫生检疫站。
  
  两国边境地区当局协助筹建海关、边防检查站和卫生检疫站,并采取措施维护贸易综合体的社会秩序。
  
  在通道设置前,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临时经后贝加尔斯克(俄罗斯)—满洲里(中国)公路口岸出入境。有关俄罗斯联邦公民进入中国一侧贸易综合体的技术性问题由双方边防检查机关和两国边境地区当局协商解决。
  
  三、俄罗斯联邦公民可凭有效出国护照,经海关和边防检查机关验讫后免办签证进入中方贸易综合体从事贸易活动,但不得进入该区以外的地方。
  
  四、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在中方一侧贸易综合体内建立委托(寄卖)商店。委托商店可代售俄罗斯联邦法人和自然人的商品,并为他们提供订货服务。
  
  五、进入中方一侧贸易综合体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规定。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与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收到复照之日起第三十一天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印)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于莫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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