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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明确执法责任追究原则。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要根据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准确界定执法人员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领导责任。在对执法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保不枉不纵。 (二)明确执法责任追究方式。要实行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相结合的责任追究方式。根据违法或者行政执法不当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此外,对于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或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或者外部评议满意程度较低的部门,责令该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资格。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部门和人员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提高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 五、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建设 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通过各层次的配套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执法责任机制,从制度上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一)建立听证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及《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抓紧研究制订《国防科工委听证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范国防科工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保证国防科工委行政执法的公开、公正、公平,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认真执行《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实施办法》,总结几年来行政复议工作经验,完善相关制度和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事实、重证据,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的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撤销,对不当的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健全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认真执行《国防科工委法规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制定的涉及国防科研生产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颁布之日起10日内向国防科工委备案。经国防科工委法制机构审查发现与上位法精神不一致,或者相违背的,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其予以纠正。 (四)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和举报,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做出处理。 国防科工委机关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要结合工作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要注意总结本部门(单位)落实执法责任制的经验,认真研究工作中的问题。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防科工委政策法规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