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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8-02-16
【实施时间】 1998-02-16
【法规编号】 15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八年至二○○○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根据1998年2月16日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为加强和发展双方在文化领域的合作,一致同意签署1998年、1999年、2000年执行计划,其条款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各派一个由3人组成的政府文化官员代表团进行互访,以了解对方的文化生活和交流经验。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文化机构、创作协会之间建立直接联系。
  
  第三条 
  
  双方互派一个由4人组成的文学家、作家、艺术家代表团进行互访和交流经验,为期5~7天。
  
  第四条 
  
  双方鼓励互办电影周、摄影展和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文化节,以介绍两国的文化、艺术成就。
  
  第五条 
  
  双方于1998年互换一个艺术展。
  
  第六条 
  
  双方互派一个由20人组成的艺术团进行演出,为期一周。
  
  第七条 
  
  双方鼓励在文物、手稿、博物馆领域通过下述方式进行合作:
  
  1.也方接待两名中国文物、博物馆方面的专家,有关专家的专业和访问的具体细节双方通过正式换文确定。
  
  2.中方接待两名也方代表,参加文物修复、博物馆管理及古迹勘测方面的培训班。
  
  第八条 
  
  双方鼓励在杂技领域进行合作:
  
  1.也方接待两名中方教练培训也门杂技团;
  
  2.中方接待也方三名具有一定专业基础的杂技演员在中国进行杂技教练员培训;
  
  3.有关具体细节和费用条件,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九条 
  
  双方派电影、戏剧工作者互访,以交流经验和举办有关展览。
  
  第十条 
  
  中方在其财政可能的情况下,向也方美术学院提供部分乐器、音响和舞台灯光设备。
  
  第十一条 
  
  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派遣方负担代表团及随展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上述人员在其国内访问期间的食宿、国内交通和紧急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送展方负担展品运抵、离承展方的费用及展品的保险费用;承展方负担组织展览、广告宣传、租展厅以及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费用。
  
  第十三条 
  
  本计划不排除双方通过官方途径商定的有关双边文化合作与交流的其它项目。
  
  第十四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本计划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在北京签署,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也门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孟晓驷                 艾哈迈德·哈桑·阿德尼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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