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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8-02-11
【法规编号】 151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一)中方去照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双方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在上海设立一个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
  
  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设立一个总领事馆。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三、两国政府将在各自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对方总领馆的设立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于北京
  

  
(二)南方复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收到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部领二字第6号照会,其内容如下:(内容同中方去照,略--编者)
  
  大使馆谨代表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确认并同意照会的上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一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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