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5号
【颁布时间】 2008-10-13
【实施时间】 2008-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19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8)


  《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8年9月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中,为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四类:
  
  (一)突出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科学技术合作奖;
  
  (四)专利奖。
  
  昆明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类奖项。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具体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奖励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和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任期三年。
  
  奖励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 突出贡献奖是市科学技术奖的最高奖励,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在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科学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发展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公益性、普及性工作,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推动技术创新,工程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四)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五)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
  
  第九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公民、组织:
  
  (一)与本市公民或者组织合作进行研究、开发等活动,取得重要科技成果的;
  
  (二)在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学技术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人才等方面有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三)促进本市参与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并对本市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
  
  第十条 专利奖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专利权人。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1次。
  
  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数额1个(可以空缺)。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总数不超过6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4项,二等奖不超过16项。
  
  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数额不超过2个(可以空缺)。
  
  专利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总数不超过15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项。
  
  第十二条 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应用证明材料和推荐单位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公民(组织)应当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认可的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