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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投标人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条 无故放弃中标的,处以没收投标保证金,交纳其投标报价与依序递补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差额作为对招标人的补偿(差额为正值则不予补偿),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串通投标由履行该工程招投标监管职责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实施调查和初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监察部门核准认定。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其中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三)至(十五)款情形可以由评标委员会当场认定并将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再按照上述调查、核准和处理程序作出进一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在新报建的招标工程中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