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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缔约一方应遵守其就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所承诺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本协定适用于在其生效之前或者之后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域内进行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但不应适用于本协议生效之前发生的争议。 第十二条 一、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协定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并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之日起下一个月的第一天开始生效,有效期为十年。 二、如果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效期期满前一年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继续有效。 三、本协定第一个十年有效期满后,缔约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终止本协定,但是至少应当提前一年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 四、本协定第一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本协定终止前进行的投资,继续适用十年。 五、本协议可由缔约双方之间商定的协议加以修改,任何此类修改应于双方间交换照会后生效。 双方政府正式授权其各自的代表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1997年12月30日在比勒陀利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非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石广生 艾尔弗雷德·恩佐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