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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12-30
【实施时间】 1998-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一)中方去照

  
南非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阿齐兹·帕哈德阁下

  
阁下:

  
  为进一步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之间的友好关系并加强两国间的领事合作,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阁下提出如下建议:
  
  一、南非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分别在约翰内斯堡、开普敦和德班设立总领事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南非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同等数量的总领事馆,并同意南非共和国先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
  
  三、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所述的各自总领事馆的领区由双方今后另行商定。双方原则同意,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双方各自总领事馆可被允许在领区外执行领事职务。
  
  四、双方将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两国各自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对等原则,为对方设立总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五、根据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惯例,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一俟阁下复照确认,本照会及阁下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国内法律及宪法程序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助理
  
   吉佩定(签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于比勒陀利亚

  
  
(二)南方复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助理

  
吉佩定阁下

  
阁下:

  
  我谨确认收到阁下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照,略。)
  
  我谨代表南非共和国政府确认并同意该照会的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南非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阿齐兹·帕哈德(签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于比勒陀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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