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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12-22
【法规编号】 152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一)柬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

  
  柬埔寨王国外交与国际合作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柬埔寨王国政府确认,柬埔寨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柬埔寨王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设立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如下谅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柬埔寨王国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的要求,领区范围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建省和海南省。
  
  二、柬埔寨王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留在柬埔寨王国设立总领事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等事宜,由两国政府另行商谈。
  
  三、中方将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为柬方设立总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根据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惯例,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谅解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柬埔寨外交与国际合作部(印)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于金边

  
  
(二)中方复照

  
  
柬埔寨王国外交与国际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向柬埔寨王国外交与国际合作部致意,并荣幸地收到柬埔寨王国外交与国际合作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2253号照会,内容如下:(内容同柬方来照,略--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印)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于金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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