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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芜政秘[2008]209号
【颁布时间】 2008-10-10
【实施时间】 2008-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1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规范拆迁裁决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区城市房屋拆迁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经拆迁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决定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由行政机关对其实施强制搬迁的行为。具体范围为本市市区内重点建设、市政公共(含公益)设施建设、旧城区与棚户区改造及建设用地储备等项目的房屋行政强制拆迁。
  
  二、拆迁裁决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权由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拆迁裁决的内容制定具体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并报市政府备案。
  
  市、区公安、城管执法、建设、民政、卫生等部门及各区所辖街道办事处、社居委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拆迁裁决行政强制执行的相关工作。
  
  三、市区城市房屋拆迁未经行政裁决的,不得强制执行。拆迁当事人对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作出的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
  
  四、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必须依法做好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政强制执行工作,切实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确保拆迁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如出现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由市监察部门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市辖三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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