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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8-10-10
【实施时间】 2008-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1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中卫酿酒作坊遗址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传承人类先进文化,丰富中卫历史文化名城内涵,经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中卫酿酒作坊遗址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西至香山酒业集团厂址西围墙,南至香山酒业集团厂址南围墙,北至遗址北侧15米,东至遗址东侧20米。
  
  各县区、各部门要把文物保护和文博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进一步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维修和基础性管理工作,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依法制止和从严打击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管理和利用好历史文化遗产,为促进文化建设,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00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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