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12-17
【实施时间】 199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拿马共和国政府关于巴拿马驻香港经济贸易临时办事处改为巴拿马驻香港经济贸易办事处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拿马共和国政府就巴拿马驻香港经济贸易临时办事处改为巴拿马驻香港经济贸易办事处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自一九九八一月一日起,巴拿马驻香港经济贸易临时办事处改为巴拿马驻香港经济贸易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
  
  二、“办事处”主要职责为促进双方在贸易、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发展与合作交流。
  
  三、“办事处”可以巴拿马共和国驻菲律宾马尼拉总领事馆名义行使下列领事职能:
  
  (一)为驻在国和第三国公民颁发签证;
  
  (二)办理本国官员、普通护照的换发、补发、延期和加注等事项;
  
  (三)办理公证、认证事宜。
  
  (四)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处理海事事务。
  
  办理上述事宜时,签发地一律填写马尼拉。
  
  四、“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和规定),不得从事与其设立目的和职能不相符的活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办事处”履行公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办事处”不受侵犯或损害。
  
  六、本协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在纽约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拿马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秦华孙)              (莱昂纳多·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巴拿马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常驻联合国代表              常驻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代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