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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楚政通[2008]65号
【颁布时间】 2008-10-10
【实施时间】 2008-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1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8〕187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定》的重大意义
  
  《规定》是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基本原则、制度框架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坚持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贯穿了建立责任政府的执政理念,重申了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部门依法监管”和“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原则,突出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和责任追溯制度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了更加明确的细化,是各级各部门及其行政领导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依据,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也是制裁安全生产失职渎职行为的量化标杆。认真贯彻实施《规定》,对进一步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生产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职工劳动安全健康权力和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我州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级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当前开展的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纪律作风集中整顿活动,采取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规定》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规定》,严格执行《规定》。有关部门要制定学习宣传方案,集中时间、集中人员,举办不同形式的辅导班、培训班,学深学透《规定》,准确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要把《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深入到基层,深入到乡镇、村组和每个企业。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宣传报道《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的好经验、好做法。要通过宣传学习,在全社会形成安全优先、责任优先的良好氛围,为全面有效贯彻实施《规定》打下坚实基础。
  
  三、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切实履行好《规定》的各项职责
  
  (一)加强对政府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要分期分批对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干部进行专门的《规定》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不断强化政府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好应当承担的8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二)加强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好系统内的人员培训,做到全体干部职工对《规定》所明确的监督管理责任人人明白、个个知晓,自觉、正确、全面、有效履行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企业投资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赋予的各项法定职责的主体,要将《规定》的学习教育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任职资格培训和再教育培训中,不断强化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切实依法履行好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和责任追溯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和我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规定,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单位和责任人,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要求进行否决和实施行政问责。对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严、从重、从快进行处理和责任追溯。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事故应急救援管理,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
  
  请各县、市各单位,将学习贯彻《规定》的工作情况,于2008年10月30日前书面报州安委会办公室汇总(联系电话/传真:3395926,联系人:李仕尧)。
  
  
二OO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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