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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实施步骤 大检查时间从2008年10月10日起至2008年12月10日,为期两个月。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组织开展大检查行动。主要工作内容: 一是督促企业自查问题,加强内部管理。企业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各种资质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按照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账;生产经营的食品和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二是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对辖区内的所有食品种养殖基地、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食品经营单位、餐饮经营单位开展一次全面彻底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一个环节一个环节的检查,一个品种一个品种的整治,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解决,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对大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标准和食品企业规范管理要求,落实监管责任人,督促企业按照标准立即整改。对有违法行为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严格监控,对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认真检查薄弱环节,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仍然是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监管的工作重心下移,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早市夜市的食品小摊点、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和农村家庭宴席的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同时,要深入调查研究食品行业存在的问题,充分发动群众,鼓励举报,一旦发现导致食品安全隐患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对大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决不放过。通过打击一批违法经营者,曝光一批典型案件,规范一批经营企业,使食品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二)督查督导阶段(2008年11月10日至11月20日)。市政府成立由监察、食品药品监管、农牧、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组成的督查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实地抽查、明察暗访食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重点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安排部署情况、采取的具体措施、检查出的问题及整改落实等环节进行全面督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2008年11月20日至12月1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自查阶段解决不彻底以及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逐一落实,并对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总体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是各县(市、区)要统一组织领导此次大检查,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导检查。大检查实行问责制,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各个环节、各项管理、各项整改的责任,强化“谁领导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真正做到责任到部门、到企业、到个人。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照《自治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二是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深入基层进行检查指导,查找隐患,堵塞漏洞,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三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企业质量意识、诚信经营意识和安全意识,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意识。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和退市机制,及时曝光企业不诚信事件。 (二)加强配合,协同作战。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健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多部门整体联动的优势,在大检查中协同配合,加强沟通,相互支持,防止推诿扯皮和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共同做好清查工作。 (三)加大力度,严打狠治。一是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对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经营食品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在检查中有拒不配合、逾期不整改、经处理后重犯等顶风作案行为的要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二是要对扰乱食品市场秩序、损害群众利益、影响食品经济发展的大案要案,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坚决查办一批制售假劣食品的大案要案,严惩不法分子,绝不手软。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大检查期间面向社会公布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与群众联系的渠道,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宣传报道食品安全大检查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大力宣传重质量、守信誉的企业典型,正确引导消费,增强消费信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和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对工作进展情况、整治效果以及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决不允许迟报、瞒报。在大检查期间,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值班制度。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工作总结于2008年12月5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