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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依据1987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共和国文化、科学及教育合作协定》第五款,就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匈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中等学校颁发的高中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报考匈牙利共和国的高等院校。
  
  第二条 匈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报考匈牙利共和国的高等院校。
  
  第三条 匈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持此类证书者,可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在匈牙利进修、继续学习和申请学位。
  
  第四条 中方承认匈牙利共和国颁发的普通中学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报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高等院校。
  
  第五条 中方承认匈牙利共和国高等院校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持此类证书者,有资格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修、继续学习和申请学位。
  
  第六条 本协议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建立的教育机构颁发的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在匈牙利共和国境内依法建立的教育机构颁发的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
  
  第七条 本协议所规定的对学历、学位证书的承认将保证所述证书的持有者进一步深造时享有同等权利,但不能解除其在双方国家境内报考教育机构、申请学位时对证书持有者的其它一般性要求。
  
  第八条 双方将互相通报各自教育体制改革以及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名称、式样和条件方面的变化。
  
  双方将互相通报本协议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本协议不触及每一缔约方与第三国、地区性国家集团和国际组织签订的仍有效力的条约、议定书、协议和公约。
  
  第十条 本协议签字后,经双方政府批准,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后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五年。协议终止前至少六个月,签约双方任何一方未提出书面的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
  
  当本协议终止时,其条款继续适用于在协议终止前颁发的上述各条款所提及的证书以及在本协议终止前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匈牙利共和国学习和申请学位者,其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予以承认。
  
  本协议于1997年12月2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和匈牙利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周远清                毛焦尔·巴林特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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