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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通[2008]28号
【颁布时间】 2008-10-10
【实施时间】 2008-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2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季城市道路冰雪清除工作的通告


  为认真做好冬季道路冰雪清除工作,创造安全畅通的出行环境,根据《乌鲁木齐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内的所有党政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业主及公民均有清除冰雪的义务,并服从所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做好责任区的冰雪清除工作。
  
  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冰雪清除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
  
  三、各区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冰雪清除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冰雪清运车辆的组织、协调和作业现场的指挥工作。
  
  四、为确保车辆、行人的安全和冰雪清除任务的及时完成,在冰雪清除过程中,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管制时间为每次雪停后上午10:30-12:30,下午4:00-6:00(北京时间)。
  
  五、雪停后,对快速路(含桥上、下)、主干道(含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冰雪,必须在交通管制时间内清除干净;对次干道(机动车道、人行道)、巷道的冰雪,必须在2天内清除干净。对清扫堆积的雪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以夜间为主)运出市区,快速路、主干道3天内,次干道5天内,巷道7天内完成。逢双休日、节假日期间照常执行。
  
  六、积雪堆放要整齐划一,并不得损坏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严禁撒盐溶雪、使用不合格的溶雪剂溶雪及乱堆乱放积雪。
  
  七、市创建办组织市市政市容、市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冰雪清除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并依照《乌鲁木齐市冰雪清运工作考核办法》、《乌鲁木齐市冬季冰雪工作检查评比方案》对全市冰雪清除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八、各级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市政市容管理部门,督促、检查冰雪清除工作,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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