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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卫生局《关于全面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关于全面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新政发[2008]28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2008年,全区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合率达到95%以上;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25 % ,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率要控制在10%以内;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补偿办法和管理制度,积极推广“门诊统筹+住院统筹”模式,各县市要选择1-2个乡开展“门诊统筹+住院统筹”试点,为全区推广“门诊统筹+住院统筹”模式探索和积累经验;对各种常见慢性疾病,逐步实行门诊医疗补助,具体补助方案由各县市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二、2008年,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年人均不低于100元。各县市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筹集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本级财政补助标准。进一步完善合作医疗基金监管工作,做到专款专用,规范运作,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用于参合农牧民的医疗补助;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审计监督,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在县、乡、村实行报销补偿的定期公示制度,健全举报投诉渠道,接受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以解决大多数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为核心,调整统筹补偿方案,提高补偿水平,增加门诊补偿,扩大受益面;但对于公共卫生、婚检的功能服务项目,暂不列入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 四、逐步提高补偿比例、封顶线,降低起付线。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不高于50元,补偿比例不低于85%;县市医院起付线不高于100元,补偿比例不低于65%;地区医院起付线不高于300元,补偿比例不低于55%;自治区医院起付线不高于400元,补偿比例不低于50%。 五、2008年度参合农民累计补偿封顶线不低于20000元。单次住院补偿费用达到最高封顶线时,除按常规合作医疗住院统筹基金补偿外,还可以享受大病医疗补助。报销剩余部分住院费用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按不高于15%补助,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按不高于20%补助,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按不高于25%补助,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按不高于30%补助,50000元以上,按不高于35%补助,单次大病补助封顶线不高于20000元。 六、对患恶性肿瘤手术或放化疗、严重心脏疾病手术放支架、搭桥、瓣膜置换、骨关节置换和脏器移植等大病治疗困难的群众可以预支部分医疗费用。预付资金总额应当控制在可以报销的金额之内。 七、对确定为民政救助对象的患者,除按合作医疗基金报销外,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实行差额补助或全额补助。 八、对农村孕产妇常规住院分娩从合作医疗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资金中给予补助,县市医院不超过400元,乡镇医院不超过300元。对难产和急、危、重症孕产妇实行合作医疗资金与妇幼卫生项目资金捆绑使用,除享受合作医疗报销补偿(不设起付线)外,还可从降消项目医疗救助资金中予以补偿。 九、对参加合作医疗外出务工的农牧民在异地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可参照本地农牧民同等标准补偿。 十、不断完善免费体检和二次补偿制度。根据合作医疗基金年度使用分析测算,建立免费体检和二次补偿制度,并将孕产妇、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体检纳入免费体检中,努力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开展免费体检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合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对体检中发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要提出医学建议并提供必要的后续服务。 十一、不断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简化就诊、转诊和补偿手续,着重解决农牧民转诊、报销手续繁琐、工作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常规转诊须报县市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备案即可;对于危重、急诊等特殊病人可以直接由乡镇卫生院或者县级医院转诊至地区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要简化资金拨付流程,财政部门收到卫生部门的统筹资金使用申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以保证招标药品、耗材和诊疗费用的及时支付。 十二、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监管。要建立健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自律机制,严格执行合作医疗“三个目录”,将目录外药品和诊疗费用占医药总费用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县市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费用要控制在药品总费用的10%以内,地区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应控制在20%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