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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11-28
【实施时间】 1999-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领事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
  
  为发展两国的领事关系,以利于保护两国国家和两国国民的权利和利益,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决定缔结本协定,并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定义
  
  就本协定而言,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领馆”指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或领事代理处;
  
  (二)“领区”指为领馆执行领事职务而设定的区域;
  
  (三)“领事官员”指派任此职承办领事职务之任何人员,包括领馆馆长在内;
  
  (四)“派遣国国民”指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自然人,适用时,也指派遣国的法人;
  
  (五)“法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言,是指所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条例和附属法规。
  
  对加拿大而言,是指所有联邦、省的法律规章和市政法规。
  
  第二条 一般领事职务
  
  领事官员有权执行下列职务:
  
  (一)确保派遣国及其国民的权利和利益;
  
  (二)增进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的经济、贸易、科技、文化和教育关系,并在其他方面促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
  
  (三)用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经济、贸易、科技、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情况,并向派遣国政府报告;
  
  (四)执行派遣国授权而不为接受国法律所禁止或不为接受国所反对的其他领事职务。
  
  第三条 接受有关国籍的申请和民事登记
  
  一、领事官员有权:
  
  (一)接受有关国籍问题的申请;
  
  (二)登记派遣国国民;
  
  (三)登记派遣国国民的出生。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免除当事人遵守接受国法律的义务。
  
  第四条 颁发护照和签证
  
  一、领事官员有权:
  
  (一)向派遣国国民颁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以及加注和吊销上述护照或证件;
  
  (二)向前往或途经派遣国的人员颁发签证,以及加签或吊销上述签证。
  
  二、如接受国主管当局获得派遣国主管当局所发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除纯粹为了临时目的而保留者外,应退还给派遣国主管当局。
  
  第五条 公证和认证
  
  一、领事官员有权:
  
  (一)应任何国籍的个人要求,为其出具在派遣国使用的各种文书;
  
  (二)应派遣国国民的要求,为其出具在派遣国境外使用的各种文书;
  
  (三)把文书译成派遣国或接受国的官方文字,并证明译本与原本相符;
  
  (四)认证派遣国有关当局或接受国有关当局所颁发的文书上的签字和印章;
  
  (五)执行派遣国授权并不违反接受国法律的其他公证职务。
  
  二、领事官员出具、证明或认证的文书如在接受国使用,只要它们符合接受国法律,应与接受国主管当局出具、证明或认证的文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在与接受国法律不相抵触的前提下,领事官员应有权接受和临时保管派遣国国民的证件和文书。
  
  第六条 协助派遣国国民
  
  一、领事官员有权:
  
  (一)自由地在领区内同派遣国国民联系和会见。接受国不应限制派遣国国民同领馆联系及进入领馆;
  
  (二)了解派遣国国民在接受国的居留和工作情况,并向他们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请求接受国主管当局查寻派遣国国民的下落,接受国主管当局应尽可能提供有关情况。接受国应尽一切可能为领事官员和派遣国国民之间直接联系提供便利;
  
  (四)按照接受国法律,接受和临时保管派遣国国民的现金和贵重物品。
  
  二、遇有派遣国国民不在当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及时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时,领事官员可根据接受国法律在接受国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前代表该国民或为其安排适当代理人,直至该国民指定了自己的代理人或本人能自行保护其权利和利益时为止。
  
  第七条 监护和托管
  
  一、领区内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派遣国国民需要指定监护人或托管人时,接受国主管当局应通知领馆。
  
  二、领事官员有权在接受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护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派遣国国民的权利和利益,必要时,可为他们推荐监护人或托管人,并监督他们的监护或托管活动。
  
  第八条 拘留、逮捕通知和探视
  
  一、遇有派遣国国民在领区内被接受国主管当局拘留、逮捕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剥夺自由时,接受国主管当局应不迟延地自拘留、逮捕或被剥夺自由之日起通知领馆。如果由于通讯困难无法不迟延地通知派遣国领馆,接受国主管当局也应尽快通知,并应通知领馆该国民被拘留、逮捕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剥夺自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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